3.
民國115年3月3日、同年4月2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配偶李○絜及債務人弟弟吳○暉(亦 為建物共有人)在場稱,5071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弟弟吳○暉居住,頂樓有增建(即51318建 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51318建號建物與50716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 債務人之女兒吳○芸在場稱,50716建號建物之牆壁有裂痕,天花板有洞,且不確定是否有嚴重 漏水等情。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5月26日函覆:51318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 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