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724建號、4730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3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以燈桿編號430276號為基準,1126地號、112 6-1地號、1131地號、1132地號土地分別位於西北方51公尺處、北方84公尺處、西南方30公尺處 及西方38公尺處,1126地號土地上有一女用更衣室,1132地號土地有一泳池,旁邊有搭蓋男用 更衣室;217-1地號土地位於同燈桿東邊9公尺處,為道路用地;220地號土地位於同燈桿西北方 33公尺處,上有新北市淡水區自強路415巷40弄旁之?皮屋;222地號土地係同燈桿西方24公尺 處之草皮;223地號、224地號、226地號、226-1地號、226-2地號、226-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同 燈桿西方20公尺、19公尺、西南方22公尺、南南西方16公尺、14公尺、西南方14公尺處,均為 空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 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14年7月30日現場查封時,社區保全稱853建號位於地下層作為停車場使用,惟地上看不出車 位編號,無法特定債務人使用之車位位置,其占用22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739建號為社區管理室,2樓為社區巴士司機休息室。114年8月7日現場 查封724建號時,經開鎖入內檢視發現屋內堆放眾多物品,屋內有樓梯可再往上,第四層樓有神 桌。於114年9月26日現場勘測時,經地政人員表示增建即4730建號係位於397之1號五樓頂層增 建兩層,與主建物(724建號)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四4730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1月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8 8640號函復稱,如4730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 風險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