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71-1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為 淡水區自強路201巷
4.
60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6月1日函覆,771-1地號土地,查68使字第359號 使用執照(65建字第636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私設道路(私設通路)。 前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 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 留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 買;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 公同共有人均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分別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