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金寶山管理中心人員當場指稱:「債 務人所有塔位,位於『懷孝樓(二樓)』、塔位編號『二西7637號』之金寶塔塔位(即懷孝樓 西側7排6層37號),目前由債務人之母骨灰使用中。」等語。 依據民國114年10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係屬新北市金山區金寶山金寶塔,標的 位於二樓懷孝樓、編號『二西7637』,現有第三人骨灰罈使用中。」等語。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靈骨塔)應有部分。惟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 約定由特定之(應有部分)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 用系封標的?如何(持何等文件)辦理過戶?是否應先繳納相關費用(例如:過戶費)或補足 契約價金予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又後續是否應按(定)期繳納管理費或其 他費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 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上相關爭議,均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