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坐落債務人經營之公司廠房、儲藏室、停車場、草地、警衛室、花圃、空地、車道、增建鐵皮水泥牆瓦斯氣槽等,265建號建物為警衛 室,266建號建物為廠房,屋內中庭挑高有漏水之情形,於拍定後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 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標內暫編
6.
96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 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 之危險。部分為雨遮、部分為附屬建物,無獨立經濟價值,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