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東港都市計畫(63.06.
8.
之住宅區,其使用上有 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 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 最新狀況為何。
9.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 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 人注意。 六、限制登記事項記載:「本件經105年11月30日收件屏東跨字第2080號預告登 記,請求權人:李孟馨,內容:為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 杜樹德,限制範圍:32分之1,預告登記時間:105年12月2日」,嗣如經本院拍 定,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於囑託塗 銷查封登記時,一併塗銷上開預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