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12日至現場執行時,二筆土地相毗鄰,土地為休耕中田地,74地 號土地部分為私設道路,據債權人陳報土地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以上等情,本 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 限,第三人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