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626地號土地為德華街197巷2號門牌房屋對面之防火巷用地;632地號土地位於德華街197巷10號門牌房屋旁,現蓋有建物,經詢問用戶為門牌10號房屋住戶加蓋,出租為倉庫使用。
5.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為面臨約12公尺寬德華街及8公尺寬國信街之公寓,地勢平坦。為一般住家使用,外觀、內部整體維護及使用協調普通,帶有一般裝潢。
6.
門牌國信街29號3樓房屋,經現住人開門進入查看。經肉眼查看無裂損痕跡,有壁癌痕跡。經詢問現住人,無火災颱風地震受損、非輻射海砂屋、非凶宅,無車位。
7.
現住人表示其為共有人女友,不願於查封筆錄簽名。六、現場經詢問鄰居,地下停車場為社區共用,無固定車位。
11.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3.
632地號土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為法定空地,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以該土地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而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六、本件
14.
700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又有多數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