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786─9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華美一路217號建物占用,另有鐵棚製出入口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3.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8.
786─9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住宅區,786─
19.
786─1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20.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21.
桃縣建管使其字第002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請投標人注意。
2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