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件鑑價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金寶山園區人員導 往至標的塔位。據現場管理人員在場略稱:「債務人所有之塔位位於金寶塔3樓,塔位編號為三東7221號,已使 用,使用人為柯寶蓮。」等語。
3.
據民國114年10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位於金寶塔3樓懷思樓單人骨灰金寶座三東7221單人塔位, 且已使用」等語。
4.
本件係拍賣新北市金山區中角段37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土地並非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標 的,請應買人注意。又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特定之建物應有部分之所有人占 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用系爭標的?或是否須先繳納費用或補足契約價金予金 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以上各項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依據登記謄本)係拍賣債務人對系爭新北市金山區中角段37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至債務人是否已基 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管理使用,應 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自行先向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 六、依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具狀陳明,債務人所有之塔位已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