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7日至現場指界及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地政人員稱:「中興段10
3.
105-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磺港路52號房屋(即178臨建號)之基地。」等語。 在場人謝○○稱:「債務人未住在178臨建號內,現為伊及其母居住使用。」等語。178臨建號 為地下1層及
4.
2樓之建築,1樓有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天花板壁癌、漏水嚴重,牆壁有壁 癌,屋況不佳。無分管停車位。依民國115年5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
5.
105-1地號土地地勢:陡坡。178臨建號結構: 加強磚造,屬2層樓透天住宅,該住宅位於陡坡上,與前棟住宅高低差一層樓。室內梯間、牆壁 及天花板多處呈油漆剝落、壁癌。二樓神明廳部分木作天花板滲水有塌陷現況。地下室牆壁及 天花板多處油漆剝落、壁癌。178臨建號臨約2公尺寬之現有道路,且須穿越前棟建築物下方穿 廊才能抵達磺港路。目前無重大開發計畫,未來仍保持現狀。整體而言交通條件普通。」等 語。 關於178臨建號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所載。惟系封 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仍 應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 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 院。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