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90年11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均 位於竹東鎮三重里三重路116巷91弄50號房屋再往下行至河邊旁之土地,其上均 生長雜木雜樹,未見有建物;嗣本院於114年9月23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2.
20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對照空照圖顯示為雜林。 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 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