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現出租予第三人於其上種植檳榔、蓮霧,地上作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 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6.
本標拍賣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 之承租人(即蔡○○、陳○○、唐○○、陳○○)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蔡 ○○、陳○○、唐○○、陳○○之承租面積分別係0.182405公頃、0.341911公 頃、0.182405公頃、0.388012公頃,故承租人蔡○○、陳○○、唐○○、陳○ ○僅得分別就承租範圍行使優先承買權(法務部民國104年3月4日法律字第1040 3500230號函釋要旨參照)。又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 餘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賣,如有1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