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4月24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部分 由鐵皮圍住,目視鐵皮圍欄內林木叢生,無地上物。地政人員另稱遭員林路一 段361號建物部分佔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 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且因地政人員僅指界容有誤差,實際佔用 情形仍應依鑑界結果為準,以上情形僅供投標人參考。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 含其上地上物,如有佔用情形則拍定後就佔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 交。
3.
依桃園市政府114年桃市都開字第12176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 載,本件拍賣標的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5年5月28日)道路用 地,另屬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取得方式及需地機關欄所載「土地取得方式為 徵收、價購、撥用、市地重劃或其他相關獎勵方式取得。需地機關為交通部公 路局」,另經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函覆本院,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 該分局尚無徵收、價購及撥用等計畫。以上調查資訊供投標人參考,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 或使用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