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即同段229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3.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6.
本標別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別拍賣標的坐落之229地號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若均主張優先承 買時,土地所有人較前項建物共有人優先,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