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標的115筆土地大部分有相連,內部有私設水泥道路,大都為雜木林山坡地,除37建號建物以外另有一廢棄餐廳(未保存登記之磚造一樓建物,後編定為103建號),另進入本件標的有鐵門(設有密碼)與聯外道路相隔;37建號建物現為10間連棟之小木屋,無人居住使用,屋況老舊,部分毀損,維護不佳,經檢視無增建。另據價價報告記載:463─
4.
463─9至463─69地號等63筆土地無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另364─58至364─
9.
423地號等45筆土地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11.
42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外,其餘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12.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14.
42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6.
423地號土地外均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拍賣之103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8.
本件土地部分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