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現無人居住使用,現場所留傢俱、家電為 其所有。檢視該屋為三層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拍賣之1109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 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土地使用分區為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四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