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社區經理致電債務人,債務人稱房屋出租予第三人謝○ 民,建物附有B3-053號平面車位,也一併出租予承租人,每月租金(含管理費)新臺幣43,000 元,押金新臺幣86,000元。承租人陳報租用期間:114年7月1日至117年7月1日,每月租金新臺 幣38,000 元,承租人另每月繳交新臺幣5,000元管理費、停車位清潔費予債務人,由債務人交 給管理委員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15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