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重慶路60巷4號五樓)標的查封時,第三人租客楊小姐(不願意提供姓名、證件)在 場,稱該屋係自108年6月與債務人之太太承租,租約已到期,惟繼續與房東承租使用中,現無 法提供租約,承租人稱該屋無增建,惟實際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先行 前往標的址了解標的情形,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 或聲請撤拍。惟前開租賃關係因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該租賃關係已經本院除去,如未經上級 法院認租賃關係存在確定,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經上級法院認租賃關係存在且確定, 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 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