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60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路邊菜圃;468地號土地上有平鎮區新光路4段360巷69弄152號建物占用,部分為建物旁菜圃;471地號土地為平鎮區新光路4段360巷69弄136號建物前方菜園;
3.
527地號土地雜草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占用;530地號土地雜草叢生,部分為菜園,與531地號相鄰;531地號土地雜草叢生,與
4.
532地號相鄰;532地號土地雜草叢生,與531地號相鄰;1042地號土地位於桃園市路燈定位編號0212817號電線桿前方,雜草叢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11.
46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2.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3.
104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