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1018─32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有多座平房建物坐落、部分空地、種植景觀樹及檳榔樹等,部分地勢陡峭,1018─338地號土地上坐落過坑路47號之平房建物。債務人之父在場稱土地上作物均為債務人所有、使用、種植。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無出租出借情事,請求地上作物一併查封估價拍賣。拍賣土地除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1018─32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018─33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之1018─32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本件拍賣之1018─322地號土地上作物景觀樹、檳榔樹之價值,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