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9月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3樓後方陽台,為增建。經本院會同 債權人、轄區員警開鎖入屋察勘,房屋現為空屋、無水電、無裝潢。債權人代理人當場稱:房 屋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 紛請自行解決。
10.
優先承買權: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1.
本件暫編43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又該建物占用鄰地995地號6.09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