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00-27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巷道,有無建物占用以實際 鑑界為準。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供公眾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 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300-27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4.
300-27地號土地係供道路使用,為其他土地、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拍定後 不點交。
9.
300-2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 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