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20─2地號為雜木林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無分管契約,債務人亦無現實使用等語。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未臨路,無路可達,依空照圖判斷標的現況為雜林雜竹地。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