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625地號土地上 部分種植玉米,628地號土地上有雜草之空地。另依鑑價報告所示,625地號未 臨路,地勢地窪,形狀呈不規則狀,現況為部分雜林、部分水溝;628地號土地 未臨路,地勢平坦,形狀略呈長方形,現況與鄰地合併種植玉米 。實際占有使 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 上物、農作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7.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