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土地,其中556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數棟,部分為樹木,部分係空 地;556-3地號土地有2棟建物坐落;
4.
558-3地號土地 係道路使用。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 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 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