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土地上均為樹木。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 證。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如有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 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 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拍賣。債務人如於開 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 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 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