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未遇住戶,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772號拍賣公告記載,由債務 人之外孫占用中。
7.
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現由他人占用,拍定後亦不點 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連同建物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土地為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41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 標人須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清單上所載房屋之 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 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投標無效。
10.
280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其占用基地及部分占用鄰地229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