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三筆土地上有一間無門牌之鐵皮 屋坐落。另依債權人114年9月20日陳報狀所載,訴訟期間現場履勘時,拍賣土 地上有鐵皮屋,為翁偉倫、翁有隆等人所有,目前閒置。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三筆土地相連、合併使用,部分為裡地,現況為部分雜草空地及未保存建 物坐落,位於中山八街。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 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 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坐落其上之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又建物占有權源不 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另如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 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
8.
第838條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並注意。
9.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 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