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二崙鄉大庄段945─5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建物座落,部分種植作物,土地上之農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系爭建物非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耕地承租人,須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11.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