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一幢無門牌平房(下稱A屋),與宜三路1段253巷27號房屋相連, 鄰人表示,上開房屋為先人所蓋,後來土地分割出報才分別所有,是共用同一個門牌, 鄰人並稱A屋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土地上另有一屋頂塌陷之房屋(下稱B屋),相連於A 屋,B屋旁邊另有一間無門牌鐵皮屋坐落其上。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 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 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