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65─3地號上有一間鐵皮工寮,其餘土地為雜樹林。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具狀陳報,
10.
75號等數間房屋、鐵皮屋及雜林,鐵皮屋囤貨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6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