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936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938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946地號土地為空地及建物坐落,954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雜草及建物坐落。
3.
據鑑價報告記載,936地號土地為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938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946地號土地為二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及空地,954地號土地為道路、雜草,屋簷是否占用需以地政機關鑑界為準。
4.
債權人具狀陳報:936地號土地上有2棟建物及一小型一層樓之鐵皮屋,建物門牌為卓蘭鎮豐田
5.
23號,23號建物現場無懸掛門牌,係自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找,938地號土地位於卓蘭鎮豐田22號前之台三線中豐公路道路用地,946地號土地上有2棟建物占用及空地,現場未見門牌,自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找其中一棟為卓蘭鎮豐田31號,954地號土地位於豐田道路及台三線中豐公路交叉口,土地上為雜草地及部分的豐田道路。
6.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954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