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591-7地號土地有一鐵皮建物部分占用, 有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為空地,臨路;第三人林○程在場稱:土地是向債務人 母親購買,伊才是實際上的地主,因無原住民身分不能過戶,土地上建物也是 伊建造的。
3.
拍賣土地由第三人占用中,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 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5.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