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上有電線桿、水塔二座、棚子一個(不知 用途),種植園藝作物及鋪設步道,部份土地為雜草,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 明,本件就地上物坐落部份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 利用法律關係。
3.
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屬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 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10.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之重測前地號平鎮段611-262號 領有
11.
桃縣工建執照字第01031號建築執照,爰能受套繪管制,請投標人注 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裡 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