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06地號土地有臨路,因連日大雨路況差,土地上為雜木、雜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306地號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