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業經公證),租期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惟該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屆滿(租期現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另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六、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部分建物(面積29‧8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4─100地號上,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