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5月7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42地號土地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登記為 台北市北投區泉源段四小段40026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39 號),第三人何○緯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142-1地號土地為路燈120 9156及台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24-2號建物前面馬路,無建物占用。114年5月8日 第三人鄧○惠具狀表示,原40026建號建物已不存在,封條貼的140地號土地的 房子為其所屬房產,地址不知何原因延用了原40026建號建物的門牌號碼:台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39號。114年7月16日本院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 及債權人稱140地號土地上門牌登山路139號建物,非應查封標的。債權人代理 人稱,142地號上建物非現存登山路139號,原40026建號建物已滅失。地政人員 稱,142地號土地上有登山路139之7建物左邊鐵皮屋占用及馬路,部分登山路13 9之7建物出入口占用。在場人鄧○惠稱,142地號土地上鐵皮屋現由共有人使 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