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6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投區 登山路98號(張公聖君廟)前,部分有該廟雨棚占用,其餘為廟前空地及雜木 林,雜木林上有多座墳墓占用。上開雨棚、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 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