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台北市北投區公館路85巷2弄20號及18號間之空地,上開二建物部分占用此地。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301地號土地係61工使字第357號使用執照(60工營字第1129號建造執照)之 建築基地。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2.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1工使字第357號使用執照(60工營字 第1129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 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