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514-30地號、514-31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其餘土地因無路可達,拍 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4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陽 明幹6363BE
3.
西北方400公尺處,514-10地號、514-11地號、514-29地號土地 位於同電線桿西北方200公尺處,依地籍圖所示均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 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514-30地號土地係位於同電線桿旁之S型道路; 514-31地號土地係同電線桿對面之土地,上有鐵皮建物部分占用;514-32地號 土地位於同電線桿旁,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 可達。514-31地號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514-3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