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471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小部分空 地,673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果樹,773地號土地上係雜草、雜木,776地號土地 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借,地上物果樹 一併估價等語。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拍賣之673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柿子)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 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 能請求增減價金。
5.
77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773 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6.
拍賣之77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776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 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 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 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1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