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現況如附表所載。4. 本件拍賣之1915地號土地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3 107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 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7.1915地號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 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