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00地號位中山路4巷18號與20號中間,18號有部分占用;706地號位中山路4巷22號到46號前方綠色牆面之前方道路,似有部分鐵皮支架停車空間使用;723地號位中山路4巷10弄1號至17號前方道路;713地號位中山路4巷10弄19號基地與前方空地,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且鑑定報告與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情形有所不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700地號、標2之713地號、標4之706地號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3.
本件標3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共有人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如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