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4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為雜草,部分空地放養雞隻及種植作物,在場人稱為共有人,雞隻與作物都 為其所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 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 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 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 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之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