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在場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兒子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建物,坐 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 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拍定後建 物按現況點交。
6.
拍賣房屋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房屋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