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3.
18─32地號土地均位於中山路319巷25弄8號右側空地等語。嗣經法院於114年12月17日至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4.
18─32地號土地位於面對門牌新竹市中山路319巷25弄8號建物左側,其上為空地,停放幾部車輛。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
5.
18─32地號土地係面向新竹市中山路319巷25弄8號建物左側旁之空地,主要作為他人停車空間使用,另部分周邊遭鄰舍擺放雜物或花盆,另據現場地政人員指稱,該2筆土地並未有遭相鄰建物占用情形,其對外通行均係透過新竹市中山路319巷25弄之道路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解決。因第三人係於查封後始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應為查封效力所及,是拍定後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8518號)拍賣公告所載,本件土地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98/11/
11.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上之情,法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