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房屋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房屋為磚造瓦頂平房建物,作廳堂、廚房使用,建物牆壁有多處 明顯脫落、露出紅磚。另本件查封時房屋門牌已卸下,未於建物上,與相鄰門牌溪崙街73-1號 建物界線未明。又本件經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結果,其鑑定價額為0元,應買人應自行至 現場確認屋況及範圍後再行應買,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
8.
土地法第104條等)等,需提 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 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9.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