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452-2地號土地為空地,上有盆栽,鐵皮建物與鄰地建物是 否占用,需經鑑界;452-11地號土地為道路,建物坐落。另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452-2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親屬占有使用,借用搭蓋,452-11地號土地為共有 人占有使用。又452-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452-11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優先 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 共有人即無優先權。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