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2.10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97地號位樹林區長壽街80之1號旁防火 巷,無建物占用,現有停放機車,有柵欄圍住,請應買人自行查看情形,本件 拍賣應有部分且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 區內耕地,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本件地號依87使字第1062號使用執照(86建 字第22號建照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本件執行標的 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 是否投標。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 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如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 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 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